張家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主任委員:
張照平
副主任委員(2名):
馮志華(女) 吳一凡
委員(6名,按姓名筆畫排列):
孔 晨(女) 祁建琴(女) 孫樹梅(女)
張玉珠 趙 霞(女) 韓朝武
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2021年9月15日張家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民僑外委)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充分發(fā)揮自身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一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和常設的專門機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一) 對市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市政府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初審,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二) 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質詢案,并提出意見;
(三)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等方面的議案;
(四) 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相抵觸的市人民政府和市轄各縣(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民族、宗教、僑務、外事、旅游等方面的決定、命令、規(guī)章和決議、決定;
(五) 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組織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參與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和旅游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并對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七) 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一)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二) 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閉會期間,委員會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
(三)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提出并確定;
(四) 會議召開一般應提前兩天通知各位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五) 會議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作出的決定,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六) 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向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請假。未經同意不參加會議超過2次或一年不參加會議的,由主任委員進行約談或視情況提出勸辭建議。
第四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提出、審議有關議案:
(一) 市人大民僑外委組成人員提出以委員會名義擬定議案的建議,由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
(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民僑外委受理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并負責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議;
(三) 對議案辦理情況,市人大民僑外委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市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和落實議案中提出的意見;
(四) 議案辦理完畢,市人大民僑外委要及時聽取和審議承辦單位辦理議案的報告,并向常委會提出審議報告。
第五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整體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應加強與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加強與市直有關單位、市轄各縣(區(qū))人大常委會的聯系,溝通情況,協(xié)調工作。
第七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組成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廉潔自律,樹立良好形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或外出考察。
第八條 市人大民僑外委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具體事務,由市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委承辦。
第九條 本規(guī)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